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三条有效生态控制线包含生态公益林地、永久基本农田、水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