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