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