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