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