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并将出入口采集的车辆数据、视频图像接入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停车设施、设备及时升级改造,实现停车数据采集、车位预约、实时空余车位显示等智能化功能。
本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