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但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