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住建、资源规划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