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综合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