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综合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