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综合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