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民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的,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