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志、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促进智能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综合管廊建设需要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