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非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