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价格鉴证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损坏、调换涉案物品或泄漏有关秘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