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业主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