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邻里纠纷,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