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降噪、防振的产品和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