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公布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