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引导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