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