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治理或者不关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关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