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旅游、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