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应急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