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