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