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