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