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桥梁、轨道封闭网、平交道口、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五)在高架道路(含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