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进行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钻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敷设管线等作业活动,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