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