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或者占用土地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