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或者占用土地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