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六条有效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