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