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