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