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务、农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计生、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