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