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