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