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