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十八条有效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公众网络等传播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短信平台、公众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