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十七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及时与上级和相邻气象部门会商,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能力和预报准确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