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全民健身设施需要修理、更换的,由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负责。
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免费保修期或者没有约定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资助的健身器材,采购时应当明确免费保修期与安全使用期相同。安全使用期内非人为损坏的由接收单位负责通知供应商进行免费维修、更换;人为损坏的,由有关责任主体负责维修、更换;达到报废期的应当由接收单位负责予以拆除,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废程序。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