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其所属户外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等应当免费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保养、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涉及天气、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举办体育活动数量、服务人次、开放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