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长效巡查机制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村自建房协管员应当对农村自建房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