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建房纠纷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