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审批表、意见书、承诺书、合同等示范文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供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房人使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