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审批表、意见书、承诺书、合同等示范文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供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房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