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