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