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